四川省成都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對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及采用飲用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條例》將在報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嚴格控制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對飲用水水源的影響,必然會限制水源地附近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對跨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來講,這種矛盾尤為突出。”四川省成都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說,有必要從實際出發,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確保有效解決經濟社會發展與跨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矛盾,保證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根據《條例》,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專項資金,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補償機制,明確補償方式、范圍和對象,確定補償標準,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區域的協調發展。跨區(市)縣行政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受益和保護區的區(市)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近年來,環境安全領域隱患逐漸增加,環境安全事故有上升趨勢,尤其是污染飲用水水源等事件頻發。為了應對此類突發性事件,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條例》要求,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本區域的飲用水備用水源,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并建設完備的取水、輸水系統,保障正常啟用。中心城區備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規劃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則,將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流等確定為飲用水水源地。”《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作了明確,特別提出“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的,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的引水方式,縮短徑流引水距離,降低原水污染風險。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徑流引水方式的,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改用封閉式管道的引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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