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成都舉行,《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被提請審議。
四川省人大城環資委認為,《條例》切合成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實際,其基本內容符合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修改后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批準。
據悉,《條例》對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及采用飲用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作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上,《條例》特別提出“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的,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的引水方式,縮短徑流引水距離,降低原水污染風險。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徑流引水方式的,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改用封閉式管道的引水方式。”
據四川省人大城環資委主任委員何大清介紹,《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均涉及對“裝載危險廢物”車輛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對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和劃定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兩項行政許可權,《條例》新增了公安機關“危險廢物”的運輸許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建議刪除相關內容。
此外,根據《條例》,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專項資金,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補償機制,明確補償方式、范圍和對象,確定補償標準,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區域的協調發展。跨區(市)縣行政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相關受益和保護區的區(市)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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