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案建議,通過設立500億元規模的國家環保基金、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展融資渠道等多項有力措施,促進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產業的發展。
前不久,央視《新聞聯播》也報道了天津濱海新區在全國率先引入第三方治污模式,專業化治污公司作為治理工業污水的主體,提高治污效率的先進做法,進一步引起了各地對治污模式的思考。
解惑 何為“第三方治理”?
目前,我國工業污染治理依然沿用“誰污染、誰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業自行解決治理問題。數據顯示,我國工業污染占總污染的70%以上,是環境污染的主要根源。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通過引入市場機制,由排污企業采取付費方式,把治理污染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交給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實現“產污”和“治污”分離。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說,根據項目情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兩種運作模式:一種是適用于新建、擴建項目的“委托治理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新建、擴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及升級改造,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污染治理費用。在合同期內,環境服務公司通過第三方運營確保達到合同約定的減排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是適用于已建成項目的“托管運營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托管運營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已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維護升級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托管運營費用。在合同期內,環境服務公司通過第三方運營確保達到合同約定的污染減排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環境服務公司是否擁有治污設施的產權。前者擁有或者部分擁有產權,后者不擁有產權,只接受排污企業托管,負責其治污設施運營管理。”駱建華如是說。
治污、排污企業責任界定不清
我國環境污染治理原則正在由“誰污染、誰治理”向“誰污染、誰付費”轉變。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這種轉變的實踐形式。
但是,業內人士表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還缺少法律依據支持,對于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問題還沒有明確規定。“排污企業認為既然已經將污染交由第三方治理,如果排污不達標,則應由第三方治理企業承擔相關責任;地方環保局認為依法應該對排污企業追責,但又不能放棄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監管,以防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此外,在合同談判、爭議問題解決方面無法可依,地方只能‘摸著石頭過河’。”湖南省懷化市環保局副局長黎群說。
專家指出,在現有環保法律對治污、排污企業權責規定并不明晰的情況下,需要抓緊建立完善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約束機制。“對于排污企業來說,一旦將環境污染治理交由第三方環保公司來治理,則相當于給對方留了‘后門’,一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按合同履行義務,排污企業將面臨極大的風險。如果排污不達標,將面臨罰款;還會影響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一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目前對于第三方治污企業還缺少相應的約束措施,這是許多排污企業不愿意選擇第三方進行環境治理的重要原因之一。”黎群認為。
打破原有治理格局考驗政府能力
專家指出,對于企業購買環境服務的模式,如果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制的各方,即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都能遵守環保法規,則可以減少環保部門的監管任務,降低監管成本。但是,如果參與各方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應的義務,反而會增加環保部門的工作量,增加監管工作的復雜性。
同時,采取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也打破了原有治理格局,還面臨規劃布局調整、原有人員安排等難題。
在湖南有關消息了解到,湖南湘牛環保實業有限公司為湖南駿泰漿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第三方污水治理服務,對原有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再建設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使污水處理后能夠直接達標排放到環境水體,而不用排向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也因此可以少交排污費。相關人士表示,這種情況下,園區污水處理廠將面臨污水來源不足的問題,容易造成污染處理設施的閑置。
此外,江西省新余市政府與湖南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將該市水、氣、固廢、重金屬、生態修復等不同領域試點項目,交給專業環保公司。但是在提高了環境治理效率的同時,原有體制內從事環保工作的監測人員、環衛工人、污水處理廠工人等相關人員也面臨安置去向問題。“若無法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體制內或者政府層面上也很難有效推廣。”新余市環保局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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