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人大發布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修改意見,詳情如下:
.jpg)
日前,四川省人大發布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修改意見,詳情如下: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2018年12月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一次審議。為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現將條例草案一次審議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繼續審議?,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8年12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ㄒ唬┲苯油ㄟ^四川人大網在線提交;
?。ǘ┩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成都市中南大街1號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規處(郵政編碼:61004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建議”字樣;
?。ㄈ┩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179639834@qq.com。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7年12月10日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資源和水生態,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沱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等活動。
沱江流域,是指沱江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應當以全流域水質穩定達到水環境質量標準為主要目標,實行源頭控制、系統保護、流域共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沱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將政府投入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衛生、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交通運輸、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落實本轄區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措施。
本條例所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沱江流域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人民政府)、沱江流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
第五條 沱江流域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湖)長制。
省級河(湖)長負責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重大問題,協調明確對跨區域的河(湖)管理責任,推動建立流域共治機制。
市、縣級河(湖)長負責協調和督促相關主管部門開展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推動建立部門間協調聯動機制。
鄉級河(湖)長負責協調和督促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任務的落實,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并按照規定履行處理、報告職責。
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河(湖)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上級河(湖)長應當對下一級河(湖)長履行職責及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相關主管部門的考核評價應當征求同級河(湖)長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沱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內容。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破壞沱江流域水環境行為的,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并依法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或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水域巡查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鼓勵村(居)委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水域保護做出約定。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四川省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相關技術規范,劃定和調整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沱江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確定各地區水環境質量目標,對國家和省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本地區沱江流域水污染,確保水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確定并嚴守本行政區域內沱江流域水資源利用上線。
跨市級、縣級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總量超過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確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城鄉發展、土地利用、產業發展等規劃和擬定禁止、限制和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目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調整。
對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的行業、企業,應當采取限期淘汰、轉產、搬遷等措施。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排放相應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未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ǘ┦屑壔蚩h級行政區域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ㄈ┓煞ㄒ幰幎ǖ钠渌樾?。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本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本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限期削減轄區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量。
工業集聚區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暫停審批該區內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ㄒ唬┧h境質量明顯惡化的;
(二)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ㄈ┏^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ㄋ模┪赐瓿伤廴痉乐沃攸c任務的;
?。ㄎ澹┦∪嗣裾幎ǖ钠渌樾巍?/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