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四川省《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和建議。根據辦法,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但位于居民小區內的排水戶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詳情如下:
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示
為加強內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內江市實際情況,我局編制了《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如有異議,可在本公示發布之日起,在公示期內向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建設科提出意見。本公示期滿后無人提出意見,我局將依照相關程序上報該辦法。
公示地點: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公示時間: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
公示意見反饋方式:
1.電話聯系0832-2029323。
2.信件寄往“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建科”、郵編641000、電話0832-2029323,信封上請標明“《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并留下聯系方式。
附件: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16日
內江市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鎮污水和雨水的公共排水管網、溝(河)渠以及污水處理、污泥處置等公共設施。公共排水管網系統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檢查井、閘井、倒虹吸、進出水口、井蓋和雨水篦子等附屬設施。
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指工業企業、醫院、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三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洗車業、洗浴業以及其他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等排水戶
一般排水戶指中小學校等除重點排水戶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水戶。
第三條 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資中縣、威遠縣、隆昌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內江主城區范圍內排水許可證由市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東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開區住建局、高新區住建局、市政設施建設管護中心按照各自管護分工范圍分別組織初審,報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后統一頒發。
主城區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各鄉鎮污水排放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由各區住建局、建設局負責。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相關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排水戶的日常管理,對排水戶排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但位于居民小區內的排水戶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不得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
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 排水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多個排水戶實行集中管理的,可以由房屋建筑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或者排水戶共同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負責排水戶的日常管理。
各類建設項目需要排水的,應當于施工前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
第七條 工業區、住宅區等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城鎮排水工程技術標準,排水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批復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接管施工。自建排水設施應當與城鎮公共排水管網設施接通的,接通施工費用由自建排水設施單位承擔。
第八條 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鎮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接入排水管網示意圖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建筑工地應當提供《降排水方案》 、《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洗車場應當提供《機動車清洗運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復印件,餐飲業應當提供《餐飲服務許可》 、《隔油設施合格證》 、《營業執照》復印件,干洗店、賓館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依照以下程序:
(一)排水戶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和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規定的檢測證明材料,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并填寫《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現場查勘、驗收;
(三)排水戶排水設施接通驗收達標后,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頒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中含有重金屬、難以生物降解、有毒有害物質的,必須處理達標后方可進入城鎮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及本省、市制定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先行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排水戶自建的排水設施和水質、水量監督。排水戶應當接受監督,并負責自建排水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戶應當嚴格按照排水許可證核定的各項要求排水,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五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及其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鎮排水許可證書,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二)超過城鎮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三)違反城鎮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五)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七)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八)其他損害城鎮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排水戶應按要求調整或暫停排水。
第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期間應當采取臨時排水措施,施工結束后,應按要求及時恢復原排水設施及功能。
第十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城鎮排水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應急措施,使其恢復正常運行。城鎮排水設施發生事故,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屬地城鎮排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辦理排水許可、登記手續過程中不得收費。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登記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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