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流域性保護法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長江將迎來“專法”保護時代。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擬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草案)》,已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本次會議上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第一條明確,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系統修復和環境治理,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推進綠色發展,制定本法。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進行了多個制度上的創新。其中在管理體制方面,由于長江保護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多個地方,草案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由國務院建立。
首部流域保護法為母親河“治病”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全長6300多公里,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域面積180萬平方公里,橫跨東、中、西部三大經濟區,具有完備的自然生態系統、獨特的生物多樣性,蘊藏著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礦產資源、全國三分之一的水資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資源,全國大部分淡水湖分布在長江中下游地區,是我國重要的戰略水源地、生態寶庫和重要的黃金水道,地位十分重要。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指出,長江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但今天的長江“病了”——洞庭湖、鄱陽湖頻頻干旱見底,部分水系嚴重斷流、河湖生態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數到了最差的“無魚”等級,一些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急劇下降、棲息地和生物群落遭到破壞,岸線、港口亂占濫用問題突出;部分區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較為嚴重。
與此同時,長江水污染形勢嚴峻,重要湖庫仍處于富營養化狀態,30%的環境風險企業位于飲用水水源地周邊5公里范圍內、污染產業向中上游轉移,跨區域違法傾倒危險廢物呈多發態勢,面源污染加劇,干線港口危險化學品吞吐量極大、種類眾多。
當前,長江生態環境硬約束機制尚未建立,長江保護法制進程滯后,必須從長江流域系統性和特殊性出發,制定一部具有針對性、特殊性和系統性的長江保護法,加強生態系統修復和環境治理,切實保障長江流域生態安全,促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國務院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
長江保護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多個地方。長期以來統分結合、整體聯動的工作機制尚不健全,管理體制條塊分割、部門分割、多頭管理依然存在,干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協同治理能力較弱,必須加強統籌協調,形成整體合力。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指出,制定長江保護法,科學合理劃定各方職責邊界,理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流域與區域、區域與區域之間的關系,建立起統分結合、整體聯動的長江流域管理體制。通過系統性制度設計,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協調、陸海統籌、社會共治的綜合協調管理體系。
為落實黨中央有關建立“河長制”的要求,并與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相銜接,草案明確規定市、縣級河長負責落實協調機制的有關決定。
為此,草案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統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由國務院建立。國務院長江流域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長江保護工作;統籌協調、協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及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之間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聯合執法;組織建立完善長江流域相關標準、監測、風險預警、評估評價、信息共享等體系,并負責對各體系運行的統籌協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河長制,長江流域市、縣級河長,負責落實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決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指出,草案在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權的同時,增加了對行使職權的責任追究的規定:為了加強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環境的保護,專門設立了對破壞生態系統行為和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對長江流域長期以來突出的違法采砂活動專門設立了處罰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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