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城市水價改革亦不例外,須加快推進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環境保護要求的水價形成機制改革。結合城市水價的現實狀況,為順利推進水價改革,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建立健全水價成本核算制度,明確城市水價成本的核算科目及其參考標準
城市水價實際采取的是平均成本加成定價的方法,成本核算是其中的關鍵環節。當前為了更好地推進水價改革,必須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具體來看,一方面,完善成本核算的科目,推進“全成本”核算。現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的供水成本僅涉及直接費用項目,并未體現《決定》中提出的基本要求,當前應在對“從源頭到龍頭”的全過程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本著全成本核算的原則,確定核算的科目。另外,制定成本指標的參考標準。在平均成本加成定價的方法下,如果在市場競爭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自動獲得一個相對有說服力的平均服務成本作為參考標準。國內供水行業市場化程度較低,尚未自動形成一個行業的社會平均成本作為參照和比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對每項費用指標的核算方法作出了規定,并沒有規定指標的參考指導標準。針對當前供水企業人員臃腫、低效率運營普遍導致成本較高,加之供水市場區域內壟斷經營嚴重的現實狀況,為了規范和激勵企業的高效經營,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督促各地可先就關鍵的幾個成本指標制定一定的參考指導標準,在標準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激勵供水企業建立健全業績考核體系,從而改變用水戶為供水企業的低效率經營“買單”的情形。
推行供水企業成本信息公開制度,確保成本信息真實可靠
供水成本是水價調整的重要依據,其真實性直接影響到水價調整的合理性,推進成本信息的公開透明是保障信息真實可靠的關鍵舉措。根據《關于做好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成本公開指導意見》)的要求,選取的試點城市在啟動調價程序時,要對供水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公開,并鼓勵供水企業定期公開成本,但當前執行情況并不理想。供水企業成本信息的不公開透明一直是飽受詬病的重要問題,嚴重制約著水價改革的推進。為此,第一,建立供水企業的成本信息定期公開制度。在《成本公開指導意見》的基本要求基礎上,建議明確成本公開的指標清單及公布頻率,強制性要求供水企業定期公開。第二,強化成本監審,力促成本信息真實可靠。一是完善財務成本監審制度,要求企業建立符合財務管理標準的完整真實的成本臺賬,并引入第三方審計,增強審計客觀公正性;二是強化成本的社會監督。通過建立網絡互動交流平臺、電話熱線等公眾參與方式,提升公眾參與成本監審的程度;三是建立成本監審報告的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價格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要聯合設立對成本公開信息的咨詢、反映意見、投訴等專門的應對反應平臺,并在價格聽證會時對意見反饋的情況作出說明。
消除長期制約階梯水價實施的關鍵因素,切實推進階梯水價制度
早在199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就明確提出實行階梯水價,但推進較為緩慢。近期出臺的《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2015年底前,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目標。為了切實保證居民階梯水價的順利實施,必須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消除長期阻礙階梯水價改革推進的關鍵因素。一是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盡快摸清戶表改造的“家底”,確定“一戶一表”改造的投入機制,特別是要提高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比重,做好階梯水價實施的基礎保障,避免重蹈由供水企業過多承擔相關費用影響實施的覆轍。二是盡快結合《指導意見》給出的人均階梯用水量的建議值,根據家庭人口的組成、季節的變化,綜合確定“家庭的階梯用水量”和“計價周期”,增強階梯水價實施的可操作性。三是一、二、三級價差的比例方面,根據《指導意見》提到的第二級水量覆蓋家庭用戶的比例已達到95%,目前應先適當加大第三級價差的比例,然后再擇機提高第二級水價價差的比例,逐步培養居民的節水意識。四是督促各地根據《指導意見》的總體目標要求,盡快制定推進階梯水價的計劃進度和時間表。
重視水價調整中的承受力測評,尤其要關注居民心理承受力的調查分析
在價格調整過程中,需要對用戶的承受能力進行測評,保證價格上漲在可承受范圍之內。除了極少數城市以外,一般城市在價格調整前,都作了一定的承受能力測評,通常的做法是利用國際上形成的一般標準,即居民水費支出占收入2%的計算標準,按照現行的水價水平,各個城市的水價調整基本都在承受力范圍之內,這就使得價格承受能力的測評成了走程序。其實,價格水平的承受能力包括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兩個方面,經濟承受力主要考察的是調整后的價格水平與當前的收入之間的對比,而心理承受力則主要關注的是一次漲價的幅度和頻率。我國水價較低的現實情況下,經濟承受能力的影響效應相對不明顯,對于居民心理承受能力的調查分析更為重要,若價格上漲幅度過大或太頻繁,居民用戶的社會反應就會更為強烈,容易帶來社會負面影響。而當前我國城市水價的調整恰恰缺乏對居民心理承受能力的調查分析。就調整頻率而言,參考世界其他國家的做法,每次水價調整的價格周期為3年到5年,至少間隔2年到3年;調整幅度方面,結合各個城市水價調整的歷史數據,建議一次水價調整的幅度不超過30%為宜。
采取綜合措施,真正解決供水行業的“低價低質”問題
調研顯示,在現有的水價水平下,各地的供水企業都面臨著較大的生存壓力,普遍處于虧損狀態,甚至出現水價低于供水成本的“倒掛現象”,更是難以達到《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提到的合理收益標準。在自負盈虧的運營模式下,為了降低運營維護成本,除對出廠水進行嚴格檢測以外,較少顧及出水廠后直到終端用戶的水質,使得“低價低質”現象較為普遍,嚴重制約著城市水價改革的推進。首先,建立健全供水企業的投融資機制。在目前水價較低且由政府直接定價的現實背景下,可以財政資金為基礎建立價格補貼機制,考慮到終端用戶補貼必須以水價大幅提高為前提,水價提高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建議目前在推進供水成本公開透明的前提下,以補貼供水企業為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基礎設施專項或以市政債、BOT等方式籌集資金,支持供水基礎設施建設。其次,推進企業的兼并重組,特別是在一些水務企業發展較快的大中城市,鼓勵實行水務相關產業鏈企業的一體化,通過產業鏈成本分攤實現供水行業的成本內部化。另外,針對供水企業的運營效率較低的現實狀況,適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激勵企業通過提升效率來降低成本。最后,必須提升水質的檢測能力,建立對供水企業水質的硬約束,切實解決“低價低質”這一阻礙城市水價改革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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